商务部1月1日发布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在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7%-4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因美国康宁公司终裁倾销幅度为1.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予征收反倾销税。) 此次光纤反倾销案是应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商务部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后,于2003年7月1日公告立案。(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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